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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光、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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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786号
  • 案件名称

    李玉光、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光;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光,男,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管委会红星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育松,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玉光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一、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205265.66元(已付);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4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燃料款1127599.76元;二、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玉光拖欠货款利息25万元;三、如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任一给付内容未按期给付,则应立即给付全部剩余款项,并以1732865.4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本息给付日止;四、原告李玉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95元,由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光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84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已告知李玉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1786号李玉光与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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