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珊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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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440号案件名称
邵珊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邵珊珊;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440号申请执行人:邵珊珊,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道三马路37号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珊珊与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东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天津景行培训学校给予邵珊珊培训费用一共70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9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2日、9月3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3.于2021年9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道三马路37号三层302室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且在该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9月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702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025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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