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李元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1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91执166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李元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李元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9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元平,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李元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441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9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玉石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某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莉、张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34号 下一篇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