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莉、张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34号案件名称
邵莉、张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邵莉;张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34号申请人:邵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1XXXX********。委托代理人:孙俊俊,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XX********。申请人邵莉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涛名下车辆,查封限额177720.07元。申请人邵莉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涛名下车辆,查封限额177720.07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国霞书 记 员 来 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