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曾永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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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133号之二案件名称
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曾永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曾永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浩罕乡。 法定代表人:刘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永旭,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新310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永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永旭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喀什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审判员 孙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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