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学、王建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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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2967号案件名称
王培学、王建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培学;王建明案件缘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2967号原告:王培学,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晋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王建明,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康,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培学与被告王建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培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培学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鸣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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