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海涛、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407号案件名称
袁海涛、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袁海涛;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407号申请人:袁海涛,男,1987年6月0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13号时代购物广场五层。法定代表人:孙百玲。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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