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监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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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监18号案件名称
高敏、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敏;李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监18号原审原告:高敏,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审被告:李亮,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审原告高敏与原审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肥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张成胜审判员 袁金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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