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动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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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938号案件名称
李动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动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938号原告:李动世,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7540255620法定代表人:郑永利,系经理住所地:安新县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6813507694法定代表人:陈金燕,系经理住所地:安新县原告李动世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动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动世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动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颖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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