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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祥、何发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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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财保408号
  • 案件名称

    杨志祥、何发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志祥;何发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1财保408号申请人:杨志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蒋卓,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芮,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发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人杨志祥因与被申请人何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发明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1101706390139273599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杨志祥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发明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杨志祥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志祥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益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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