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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昌、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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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80号
  • 案件名称

    李振昌、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振昌;范治中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80号原告李振昌,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范治中,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范治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承担。审判长  刘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颖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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