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刘和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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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84号案件名称
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刘和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刘和平;王文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4号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昌湾大道蔬菜村委会拆迁安置房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96513711L。法定代表人:胡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和平,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王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平、王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平、王文的银行存款2,193,47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平、王文的银行存款2,193,47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84号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昌湾大道蔬菜村委会拆迁安置房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96513711L。法定代表人:胡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和平,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王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平、王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平、王文的银行存款2,193,47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众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和平、王文的银行存款2,193,47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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