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诗玲、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44号案件名称
梁诗玲、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诗玲;韦贤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1044号原告:梁诗玲,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贤科,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永福县。原告梁诗玲诉被告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梁诗玲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诗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4元,由原告梁诗玲负担。审 判 员 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丽玲、王威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94号之一 下一篇 龙泉市五鑫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季全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81民初2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