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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诗玲、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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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44号
  • 案件名称

    梁诗玲、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诗玲;韦贤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1044号原告:梁诗玲,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贤科,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永福县。原告梁诗玲诉被告韦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梁诗玲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诗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4元,由原告梁诗玲负担。审 判 员 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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