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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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9519号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刘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9519号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王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雅燕书记员 薛 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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