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金华、郭淑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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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31号案件名称
倪金华、郭淑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倪金华;郭淑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倪金华,女,1978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郭淑梅,女,1976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金华与被执行人郭淑梅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淑梅按照协议内容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03民初2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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