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倪金华、郭淑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31号
  • 案件名称

    倪金华、郭淑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倪金华;郭淑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倪金华,女,1978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郭淑梅,女,1976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金华与被执行人郭淑梅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淑梅按照协议内容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03民初2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