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5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571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571号原告: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刘家坪路268号恒盛华园小区(三栋一层101.102.1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进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显华,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武,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蔡建,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华东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兴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丹书 记 员 刘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