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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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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5民初1980号
  • 案件名称

    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5民初1980号原告: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宅后寺村南。法定代表人:陈**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召,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嘉铭综合市场D座(10幢)212室门面。法定代表人:程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给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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