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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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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683号
  • 案件名称

    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黄如清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683号原告:陈焕,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津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如清,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陈焕诉被告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如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焕负担。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香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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