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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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683号案件名称
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焕;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黄如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683号原告:陈焕,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津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如清,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陈焕诉被告常州杰特塑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如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焕负担。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香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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