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良、周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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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543号案件名称
杨树良、周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树良;周双;王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树良,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周双,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王凤,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杨树良与被执行人周双、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双、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杨树良借款本金6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1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周双、王凤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树良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3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查明,周双、王凤均名下无证券数据、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二人名下的财付通支付账户。本院依法对周双、王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暂未发现周双、王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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