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生义与侯亮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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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181号案件名称
汪生义与侯亮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汪生义;侯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汪生义,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侯亮,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汪生义与被执行人侯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1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1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赵 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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