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博与马忠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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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460号案件名称
徐一博与马忠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一博;马忠福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460号原告:徐一博,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马忠福,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徐一博与被告马忠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一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现原告徐一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一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一博负担。 审判员 韩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诗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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