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中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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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172号案件名称
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中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中云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172号原告: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城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5432886L。法定代表人:李文根,经理。被告:许中云,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中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城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盈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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