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满云、刘元浩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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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622号案件名称
龚满云、刘元浩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龚满云;刘元浩;赵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龚满云,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元浩,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赵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龚满云与被执行人刘元浩、赵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龚满云与被执行人刘元浩、赵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澎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房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该房产,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以(2021)湘1202执26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已扣划3603.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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