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旭元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恢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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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恢111号案件名称
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旭元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旭元;蒋红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新城区和谐路嘉滨湖旁。法定代表人:王为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旭元,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蒋红艳,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旭元、蒋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旭元、蒋红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旭元、蒋红艳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2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全解军审判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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