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英、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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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3687号案件名称
刘海英、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海英;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双泊南区。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辉晓审判员 高 超审判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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