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与毕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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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709号案件名称
田林与毕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林;毕云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709号原告:田林,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敏,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云洋,男,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田林诉被告毕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田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撤诉。审 判 员 刘斌法官助理 余亚书 记 员 余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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