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佳祥、吉林市冠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3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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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821号案件名称
靳佳祥、吉林市冠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靳佳祥;吉林市冠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3执82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冠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9840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靳佳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9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98元被执行人靳佳祥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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