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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1刑初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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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刑初618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泽正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住本市松江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8日2时2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为沪A8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北高架北向南徐家汇路下匝道口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对上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邱纯杰法官助理 陈奕笑书 记 员 陈奕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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