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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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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97号
  • 案件名称

    李冠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冠军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97号罪犯李冠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92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冠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冠军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冠军在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冠军所犯抢劫罪,系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综合考量不宜适用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冠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斌审 判 员  杨 辅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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