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磊、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1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9179号案件名称
黄国磊、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国磊;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179号 原告:黄国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颖,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2448R),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林,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黄国磊与被告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国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国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计1375.5元,由原告黄国磊负担。 审判员黄益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杨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冠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97号 下一篇 欧阳某1、李小红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终2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