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杨相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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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9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杨相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杨相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梨园西路张志勇私房。负责人:申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相海,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相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情况,于2021年8月3日进行了线下查询(公积金、不动产、保险公司),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杨相海至本院执行局,其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暂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并作出了还款承诺。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的金额为121,350元,尚有121,3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林章勇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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