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长将、王帅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25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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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25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骆长将、王帅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骆长将;王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2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长将,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阜宁县,现住无锡市新吴区。被执行人:王帅,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骆长将与被执行人王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骆长将支付工资262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王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骆长将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4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长将与被执行人王帅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约定:“一、被执行人王帅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骆长将人民币28428元。二、被执行人王帅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骆长将支付14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三、支付方式:被执行人王帅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骆长将支付。四、如被执行人王帅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骆长将可向本院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完本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执行。”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骆长将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21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范 俊书 记 员 邵璟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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