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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良与张贺、魏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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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970号
  • 案件名称

    王忠良与张贺、魏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忠良;张贺;魏立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970号原告:王忠良,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贺,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魏立红,女,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王忠良与被告张贺、魏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贺、魏立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贺、魏立红立即偿还王忠良借款197900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张贺、魏立红承担。事实与理由:张贺、魏立红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王忠良提出借款请求,王忠良通过汇款形式向张贺提供借款197900元,未约定还款期,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8%,汇款后,王忠良多次通过中间人李水源找张贺、魏立红要求偿还借款,但张贺、魏立红下落不明至今,故王忠良诉至法院。        张贺、魏立红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5月6日,王忠良通过银行转账向张贺尾号为9179的银行卡转账1979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王忠良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其与张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借款数额。王忠良通过银行共计向张贺转账197900元,因张贺未出庭抗辩,本庭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本院认定为张贺向王忠良借款197900元。故关于王忠良要求张贺给付借款197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忠良未对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张贺应向王忠良支付逾期利息,即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6日)起还清之日止以1979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即2021年5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2021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王忠良主张魏立红与张贺系夫妻关系,魏立红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责任,但就张贺与魏立红是否为夫妻关系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等相关情况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王忠良要求魏立红给付借款1979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忠良借款197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以197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王忠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600元,由张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    闫铭铭审判员    黄春凤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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