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黄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2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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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2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黄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黄虎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2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虎,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黄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60375.65元及违约金(以60375.6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43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314元,被执行人黄虎负担2119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应给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4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21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21日、6月2日、8月18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8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黄虎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据其邻居反映:“黄虎外面债务很多,之前法院来过很多次,这边的房子包括他父母的厂房早就卖了还债了。”经查,泰兴市万桥路18号4-2幢3室的房地产已于2019年7月10日转卖他人。本院与被执行人黄虎电话联系,其陈述:“我目前在无锡打工,之前因为赌钱输了上百万,万桥路的房子早已卖了还债,只能慢慢想办法解决。”4.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5.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和执行悬赏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伟成书 记 员 朱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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