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时俊、彭胜尧等退赔及罚金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7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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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7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时俊、彭胜尧等退赔及罚金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曾时俊;彭胜尧;曾宗其案件缘由
罚金;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740号之一移送部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时俊,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彭胜尧,曾用名彭信尧,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曾宗其,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曾时俊、彭胜尧、曾宗其退赔及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03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部门于2021年4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时俊、彭胜尧、曾宗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4月19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时俊、彭胜尧、曾宗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000元,尚有95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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