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伟与郑朝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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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101号案件名称
程伟与郑朝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伟;郑朝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2101号 申请执行人:程伟,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请执行人:郑朝辉,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申请执行人程伟与被执行人郑朝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朝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人民币176 000元、案件受理费2 000元、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郑朝辉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郑朝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编号为140081441408721保单的现金价值人民币17 130.08元,其中支付本院执行费用人民币15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6 973.08元。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朝辉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程伟实际受偿人民币16 973.0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执21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光宇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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