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福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390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福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福喜;上海琳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39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福喜,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合县。被告:上海琳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3966室。法定代表人:赵德焕,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喜、上海琳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昱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