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先、朱绍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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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案件名称
王玉先、朱绍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玉先;朱绍岭;滕州市鑫森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玉先,男,196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朱绍岭,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滕州市鑫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冯庄西村。法定代表人:朱绍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绍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绍岭在枣庄银行0000××××7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9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维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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