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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先、朱绍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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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
  • 案件名称

    王玉先、朱绍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滕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玉先;朱绍岭;滕州市鑫森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120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玉先,男,196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朱绍岭,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滕州市鑫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冯庄西村。法定代表人:朱绍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绍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绍岭在枣庄银行0000××××7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9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维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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