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涛与林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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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2026号案件名称
阮涛与林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阮涛;林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阮涛,男性,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林森,男性,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关于阮涛与林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7000.00元。一、关于线上查控情况:1、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从(2021)鲁0811执2028号案件间转移至本案人民币25797.46元。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森名下银行账户,反馈信息或无反馈,或余额为零,或无开户信息。2、车辆:经依法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林森名下查无车辆信息。3、不动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林森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森有互联网网络资金账户信息。二、线下调查情况: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森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建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宋 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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