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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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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15号
  • 案件名称

    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子歆;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15号原告:肖子歆,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常居住地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花园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322MA8RPDEC58。法定代表人:林振城。原告肖子歆与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子歆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子歆撤回对被告莆田肤玉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维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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