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周久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89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8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周久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周久平;朱中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王嘉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久平,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中林,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久平、朱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周久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借款本金28000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6243.44元以及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的逾期利息。朱中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周久平、朱中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由陈路遥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42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处,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5066.92元至本院账户,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421元,余款4645.9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同意宽限被执行人周久平、朱中林至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4645.92元及执行费42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宽限了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但因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非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