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州同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3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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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31852号案件名称
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州同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同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1852号 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9357L。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童,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同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区13号路东北侧(G314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0688244017。法定代表人:曾伟。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同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3元,由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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