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赵军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5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赵军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赵军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建军。委托代理人:唐佐。被执行人:赵军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并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