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建、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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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818号案件名称
陈红建、高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红建;高自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高自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申请执行人陈红建与被执行人高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221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高自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红建137000元。因被执行人高自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红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0)湘0221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戴威华审判员 周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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