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323执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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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1608号案件名称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慧;曹志领;赵建钢;周建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3执1608号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慧、曹**领、赵建钢、周建祥: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323民初1513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建钢已经履行案件标的款壹拾万肆仟壹佰伍拾伍元玖角捌分(104155.98)、缴纳执行费壹仟肆佰伍拾捌元整(1458.00)、诉讼费贰仟贰佰贰拾陆元整(2226.00),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交《提请执行结案的说明》。被执行人赵建钢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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