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朱细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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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417号案件名称
王辉、朱细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辉;朱细英;李连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66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朱细英,女,1973年8月2日生,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李连民,男,1965年12月1日生,住所地双峰县。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朱细英、李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才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 博代理书记员 夏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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