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先凤、何苏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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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163号案件名称
盘先凤、何苏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先凤;何苏姣;王元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163号原告:盘先凤,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住道县。被告:何苏姣,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爱莲广场C区。被告:王元成,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原告盘先凤与被告何苏姣、王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盘先凤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先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先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盘先凤负担。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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