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李艳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330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李艳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李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3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李艳,女,1972年1月4日出生,回族,原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中梁村李艳马路砖加工厂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现服刑中。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艳罚金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的存款、收入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