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罗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137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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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1373号之四案件名称
黄罗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罗宾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1373号之四被执行人黄罗宾,男,1991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来宾市忻城县。被执行人黄罗宾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2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9.24元,已上缴国库,此外,本院经过对不动产、工商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委托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在当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69.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秋燕审 判 员 韦 铎审 判 员 唐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中南书 记 员 陆宣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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