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旺、蒋福定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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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53号之二案件名称
袁小旺、蒋福定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袁小旺;蒋福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小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蒋福定,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小旺与被执行人蒋福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6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申请执行人袁小旺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袁小旺与被执行人蒋福定已于2021年9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本案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6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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